FSC(森林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非盈利性组织,旨在促进世界范围内的负责任森林经营。为应对全球的森林砍伐,FSC于1993年成立,并被公认为是数十年来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促进森林负责任管理的机构。林产品产销监管链是木制品从森林到消费者的路径,包括所有制造、运输、仓储和分销环节。CoC认证在确保木材从原产地到整个供应链的可追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使企业对客户的承诺获得独立的第三方认证。
六、遵守木材合法性法规
6.1组织应确保其FSC认证产品,受控木材产品或者材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应至少:
a)有适当的程序确保其进口和/或出口和商品化的FSC认证产品及受控木材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和海关法律2(如果组织出口/或进口FSC产品);
b)如有要求,及时收集和提供树种(常用名和科学名)和采伐国家(或法规要求的更加详细的位置)信息并提供给直接客户和/或供应链下游的,需要此信息来符合法律法规的组织。只要信息是准确的,并且能够与作为FSC认证或FSC受控木材供应的每种材料正确关联,组织和其客户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频率达成协议。
说明:如果特许采伐权的合法性在国家水平或亚国家区域水平存在差异,则需要提供亚国家区域或特定采伐区的信息。任何授予在特定区域采伐木材权利的安排都被视为特许采伐权。
说明:如果组织缺乏树种和原产地的信息,应向供应链上游传递此问询,直至获得相关信息。
c)提供符合相关贸易和海关法的证据
d)确保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回收纸张除外)的FSC认证产品出售给位于实行木材合法性法规国家的公司时,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方式:
i)消费前回收的木材符合依据FSC-STD-40-005FSC受控木材的要求;或
ii)通知其客户产品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并支持适用木材合法性法规要求的客户的尽职调查体系。
说明:FSC证书持有者采用选项d(i)时,可应用FSC-STD-40-005V3-0列出的对副产物的要求。
七、FSC核心劳工要求
7.1在应用FSC核心劳工要求时,组织应充分了解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同时符合本要求。
7.2组织不得使用童工。
7.2.1除第7.2.2条另行规定,组织不得雇用15岁以下或低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龄(以较高者为准)的工人。
7.2.2在国家法律或法规允许雇用13至15岁的人从事轻量工作的国家,这种雇用不应妨碍学校教育,也不应损害他们的健康或发展。如果儿童受义务教育法的约束,他们只能在学校学习以外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
7.2.3未满18岁的人不得从事危险或繁重的工作,除非已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接受培训。
7.2.4组织应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7.3组织应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7.3.1雇佣关系是自愿的,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不受惩罚的威胁。
7.3.2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
•身体暴力和性暴力
•抵债性劳动
•扣留工资,扣留支付雇佣费和/或支付开始就业的押金
•限制行动
•扣押护照和身份证件
•威胁向当局告发或投诉。
7.4组织应确保在雇佣和从业方面不存在歧视。
7.4.1雇佣行为和从业行为是非歧视性的。
7.5组织应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有效权利。
7.5.1工人可以建立或者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组织。
7.5.2组织尊重工人组织制定章程和规则的充分自由。
7.5.3组织尊重工人从事与成立、加入或协助工人组织有关的合法活动的权利,或不这样做的权利,并且不会因工人行使这些权利而对其进行歧视或惩罚。
7.5.4组织与合法成立的工人组织和/或正式选出的代表真诚地谈判,并尽最大努力达成集体谈判协议。
7.5.5如存在集体谈判协议,实施这样的协议。